总而言之,基于目前公开的证据,我们无法断言美国或土耳其知晓沙特政府对卡舒吉生命构成的真实且紧迫的威胁。即使美国如报道所言截获了王储的部分通话记录,表明存在此类威胁,情况也是如此,因为这些通话记录只是被收集,并未被转录和分析。在一个自动化获取海量情报的时代,认为一个国家在信息以某种方式处理并进行人工分析之前“知晓”这些信息是不合理的,也不能合理地期望一个国家实时分析其获取的所有信号情报。但回想一下,相关的门槛标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相关国家知道卡舒吉生命面临的具体威胁,而是它们应该知道这种威胁,或者它们可以合理地预见到这种威胁。这里有许多迹象表明,经过进一步的事实调查,这个略微宽松的标准是可以满足的。
尽职调查
从而履行保护卡舒吉生命权的义务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这些国家可以合理地预期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他的生命。这是一项应尽的职责,不得给国家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在普通的警务情况下,这种基于具体情况的义务可以要求国家通过诸如指派全天候警力保护等措施,保护因特定威胁而处于特殊风险中的人员,例如记者或公众人物。
就卡舒吉一案而言,最起码的特殊保护措施就是两国告知卡舒吉他面临威胁。单凭这一警告,很可能就能打消卡舒吉前往伊斯坦布尔领事馆的念头,因为他早已熟知沙特政权对公开批评者日益咄咄逼人的手段。至少,他还能活到明天。
对警告义务的一种可能的反对意见是,警告可能会危及情报收集来源和方法,从而给国 Viber 手机数据 家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然而,这种反对意见缺乏说服力。警告很容易被设计成卡舒吉对获取相关信息的方法(例如电子监控)一无所知,这样就不会存在相关方法被泄露或公开曝光的风险。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
美国国内政策已明确承认警告义务的存在,这表明此类义务本身并无 您的旅程将从雅法港开始 不切实际之处。根据国家情报总监依据《国家安全法》制定的情报界指令191 (ICD 191),
情报机构收集或获取可靠且具体的情报,表明即将发 原创评论 生针对个人或群体(以下称为预期受害者)的故意杀人、严重人身伤害或绑架威胁,该情报机构有义务向预期受害者或负责保护预期受害者的人员发出警告(视情况而定)。这包括以机构、营业场所、建筑物或地点为目标的威胁。“预期受害者”一词既包括美国公民(定义见第12333号行政命令第3.5(k)节)也包括非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