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的可受理性决定中,委员会现在有机会进一步阐述在“普遍政策和做法”的情况下《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3)条的例外情况。巴勒斯坦除其他外辩称,“鉴于被告违反《公约》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做法,因此无需用尽当地救济”(CERD/C/103/R.6,第 19 段)。
首先,委员会回顾了人权机构关于国家间案件中必须事先用尽国内救济的既定判例(CERD/C/103/R.6,第62段)。事实上,《欧洲人权公约》早已确立了国家间案件中国内救济规则的例外,即被诉国被指控存在“行政做法”(例如,格鲁吉亚诉俄罗斯(二),申请编号38263/08,判决(实质)第98段及以下)。与此相符,美洲人权委员会也假定,只要申诉的主题是“所指控的普遍歧视做法”,国家间诉讼中就存在国内救济规则的例外(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报告编号11/07,第253段及以下)。
有趣的是消除种族歧视委
员会并未援引国际法院的裁决,而国际法院同样裁定,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启动的程序存在国内救济规则的例外情况,即申请国“不支持其一名或多名国民的诉求,但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被告国所谓的行为模式提出质疑”(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判决(初步反对意见),第130段)。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认为,这种普遍的政策和做法构成了行为的重复和官方的容忍(CERD/C/103/R.6,第62段)。
在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的可受理性裁定中,委员会随后转向了关于此类“普遍性政策和做法”存在的证据问题。委员会认为,仅仅指控存在“普遍性政策和做法”不足以达到必要的证据门槛。相反,必须提供此类做法的初步证据( CERD/C/103/R.6,第63段)。值得注 手机号码数据 意的是,委员会随后在裁定第64段中回顾了其最近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对以色列作出的结论性意见(CERD/C/ISR/CO/17-19)。委员会尤其强调了其对以下方面的意见: “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歧视阿拉伯公民和巴勒斯坦人的法律仍然存在”、“缺乏关于种族歧视投诉的详细信息”、“诉诸司法的障碍”、“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社区之间持续存在的隔离”,以及“以色列司法机构可能根据被指控肇事者的族裔或民族出身,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处理种族歧视案件”。
委员会回顾了这些意见
并结合缔约国提交的材料,认为已经满足了关于存在种族歧视“普遍政策和做 Pocket Primer:开始使用 LinkedIn 直播活动广告 法”的初步证据门槛。因此,不适用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规则(CERD/C/103/R.6,第64段)。
尽管这项裁决应被视为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但委员会确立“普遍性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政策和做法”存在的方式仍然相当模糊。委员会没有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关于“行政做法”存在的判例要求,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行为”和“官方容忍”,而是质疑以色列司法系统内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 补救措施的可用性和有效性。此外,该裁决并未就此类“普遍性政策和做法”存在的举证责任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