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明知或理应知晓其生命受到威胁

请注意,即使美国掌握的情报显示沙特政府“仅”计划强行绑架卡舒吉而非杀害他,这项义务也同样适用于卡舒吉,而且无论卡舒吉的国籍或所在地如何,这项义务都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第191条规定了这项义务的一些例外或豁免——例如,如果警告该个人会过度危及美国政府人员、消息来源、方法、情报行动或国防行动。但这些例外或豁免似乎都与卡舒吉的情况无关,而且,卡舒吉很容易受到警告,而不会危及情报来源和方法。

截至本文撰写时,美国情报机构为何未能告知卡舒吉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仍不清楚。更多信息可能很快会通过向媒体泄露或国会监督的方式公布。哥伦比亚大学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也根据《信息自由法》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命令强制相关机构披露其掌握的关于沙特威胁卡舒吉以及未能就此发出警告的记录。

治外法权

如果卡舒吉身处美国领土时

(卡舒吉作为美国居民在美国境内长期居住),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保护义务显然适用——即使该威胁在美国境外发生也无关紧要。然而,如果在卡舒吉身处美国境外时,美国的风险门槛已经超过——例如,如果美国政府在卡舒吉身处伊斯坦布尔时才获得必要信息——那么问题就在于,在他身处美国境外时,保护义务是否适用。

换句话说,原则问题在于,如果国家可以预见到对个人生命的具体威胁,那么保护生命的积极义务是否延伸至位于国家领土之外的个人。这个问题没有明显的答案。人权机构的法理学围绕着两种关于人权条约域外适用性的基本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围绕着对这些条约中国家管辖权概念的解读。首先,这些条约将适用于位于国家领土之外但在国家控制下的领土或区域内的个人。其次,如果个人位于国家领土之外但在国家代理人的管辖或控制之下,则适用这些条约。另请回想一下,美国政府的官方立场是,它不接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WhatsApp 号码数据 利国际公约》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域外适用性,尽管它可能更愿意接受习惯法国际人权法具有域外适用性。请注意,美国政府的官方观点是,卡舒吉之死是任意剥夺生命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这必然假设了某种条约或习惯国际人权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否则就不会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

话虽如此让我们以美国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看法是错误的(事实确实如此)为基础继续讨论。根本问题仍然在于,美国只有在卡舒吉身处美国境外时才得知他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这与人权条约中空间或个人管辖权模式都不相符。在伊斯坦布尔时,卡舒吉不会 搜索相关的本地关键词 在美国政府控制的任何地区或领土内,也不会在任何意义上处于美国政府特工的管辖或控制之下。美国只是掌握了关于他或他生命受到威胁的信息,这些信息并非由他本人获得,而是通过拦截第三方的通信获得的。在我之前的作品中,我主张一种域外适用模式,即国家消极义务的适用 原创评论 不受地域限制,而实质性积极义务(如保护生命的义务)则需要管辖权的联系。即使从这种普遍广泛的观点来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不适美国政府明知或理应 用于域外保护卡舒吉,因为他并不在美国政府特工的控制之下,也不在美国控制的领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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