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本文探讨了国家在人权法下的义务与其在外交和领事法下的义务之间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例如外交和领事馆舍、人员和交通工具的不可侵犯性。国际法学者非常关注人权与国家豁免法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一国侵犯人权(通常是大规模暴行)的责任由另一国法院事后评估的情况下。我们同样习惯于从诉诸法庭的权利角度来思考豁免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因为诉诸法庭的权利是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一个方面。然而,卡舒吉被杀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进行不同类型案例研究的机会:一方面是外交和领事豁免权与国家在生命权下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义务之间的规范冲突,另一方面是在该权利实时受到侵犯而非事后裁决的背景下。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
在第二部分中,我将探讨土耳其和美国在卡舒吉遇袭前的法律地位。这些国家可以说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卡舒吉生命面临的现实且紧迫的危险,从而触发了它们保护卡舒吉生命的实质性积极义务,这至少要求它们向卡舒吉发出警告。然而,它们并未这样做。
在第三部分,我将讨论卡舒吉实际遇袭的时间。在遇袭时,沙特阿拉伯根据《阿拉伯宪章》和习惯法所承担的人权义务域外适用于其驻伊斯坦布尔特工的行为,这些特工公然违反了不得任意剥夺生命的消极义务。与此同时,如果土耳 电报号码 其掌握了卡舒吉在领事馆遇袭的实时信息并有机会制止袭击,它就有义务在未经沙特当局同意的情况下进入领事馆。这样做,无论是因为该规则的例外情况,还是因为危难构成解除不法性的情况,它都不会违反尊重领事馆不可侵犯性的义务。
在第四部分中
我将探讨袭击事件发生后的法律状况。接下来的议题是相关 计算机或移动设备状态 国家是否有义务有效调查卡舒吉之死,包括它们在调查过程中相互合作的义务。沙特阿拉伯明显违反了这一义务。然而,土耳其虽然我将以系列 原创评论 章的 真诚地致力于查明卡舒吉遇害的真相,但也做出了一些值得商榷的决定,损害了调查的有效性。我认为,这些决定,例如允许沙特特工和总领事离开土耳其以及拖延搜查总领事官邸,根本不是领事特权和豁免所要求的。最后,第五部分将提出一些结论性意见。